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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02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王俊峰与吴志鹏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诉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峰,吴志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02民初878号原告王俊峰。被告吴志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峰与被告吴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峰于2016年411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志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峰撤回对吴志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00元,减半收取1950.00元,由原告王俊峰承担。审判员  张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