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3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谭军申请执行熊昌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军,熊昌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3执54号申请执行人谭军,女。被执行人熊昌惠,女。谭军申请执行熊昌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开江民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熊昌惠至今未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谭军47000元及其利息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熊昌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县支行账户内的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秋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俊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