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杭州市淳安县沪千诚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余燕民、余燕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市淳安县沪千诚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余燕民,余燕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604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淳安县沪千诚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法定代表人:邵树兵,该××董事长。被执行人:余燕民。被执行人:余燕君。杭州市淳安县沪千诚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余燕民、余燕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2015)杭淳商初字第2143号民事判决书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市淳安县沪千诚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余燕民、余燕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余燕民、余燕君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淳安县沪千诚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案27330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2865元,执行费4027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执60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洪来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志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