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8行审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郑州市惠济区国土资源局与翟书堂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郑州市惠济区国土资源局,翟书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08行审11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法定代表人唐岩,局长。委托代理人程浩、徐慧娟,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翟书堂,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拆除被执行人翟书堂非法占地上的建筑物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的惠国土资执罚字(2015)12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合法性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12日以需要补充有关材料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国土资源局在本院合法性审查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国土资源局撤回执行其作出的惠国土资执罚字(2015)12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限期拆除的申请。审判长  蔡理亮审判员  王雪琪审判员  王争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卫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