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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8刑更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班文书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刑更851号罪犯班文书,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布依族,初中文化,现在钟家庄监狱四监区服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7月20日作出���1999)曲中刑初字第107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班文书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3日裁定将原判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本院于2003年9月10日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于2005年4月12日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于2007年10月11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于2009年4月15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零二个月;于2012年10月17日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执行机关钟家庄监狱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庭审,罪犯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钟家庄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考核分累计111.07分,获表扬10次,获嘉奖3次,被评为2014年度、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及罪犯奖惩表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班文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改造表现等,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班文书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满日期为2016年11月1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凡会审判员  张 君审判员  邹 戈二〇��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 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