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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30执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西安欣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曾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佛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欣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30执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欣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大学南路4号。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某,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曾某,男,汉族,农民。申请人西安欣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依据(2014)碑民初字第029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3日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5日委托我院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6年1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曾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1月29日前支付申请人西安欣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汽车租赁费6000元及案件诉讼费50元,共计6050元。但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拒绝执行,经对被执行人曾某做工作,被执行人曾某已将6050元案件款上交我院,且申请人西安欣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已将该案案件款领取,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碑民初字第029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培军审 判 员  李 军代理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