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沈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刑初726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某,男,1990年5月11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仙桃市。因本案于2016年1月27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日被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6)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6日晚9时9分许,被告人沈某某醉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至中山市东升镇同乐大街与朝阳路交汇处时,碰撞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粤T8XX**号小轿车而肇事,事故造成被告人沈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后果。随后,被告人沈某某在东升医院被接报赶到的公安人员抓获归案(未羁押)。经鉴定,被告人沈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63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升大队出具的警情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视频、血样提取及送检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查询资料、医疗诊断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确定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戴洁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乐怡黄雪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