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法执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维申请执行磨小刚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维,磨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法执字第1414号申请人王维,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个体。被执行人磨小刚,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个体。王维申请执行磨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乌民初字第1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磨小刚应偿还申请人王维借款3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经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申请人王维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乌民初字第14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郑 玉 滨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那 日 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