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陈炬与刘四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炬,刘四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102号原告陈炬,男,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委托代理人郑凤珍,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刘四娇,女,1974年4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现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炬与被告刘四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炬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炬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烈旗审 判 员 李良柏人民陪审员 曾凤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贤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