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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21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胡某与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21民初313号原告胡某。被告万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4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杨 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立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