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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3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张国良、刘荣杰等与李春勃、宋长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良,刘荣杰,张楠,刘立娜,李春勃,宋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3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张国良,男,1941年6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昌图县。申请执行人刘荣杰,女,1944年3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昌图县。申请执行人张楠,女,1990年11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西区。三位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刘立娜,女,1968年9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刘立娜,自然情况同上。被执行人李春勃,男,1972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铁东区,现在四平英城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宋长林,男,1961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辽源市东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良、刘荣杰、张楠、刘立娜与被执行人李春勃、宋长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李春勃给付赔偿款369653.59元;2、宋长林给付赔偿款158422.96元。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李春勃的银行存款5000元抵偿赔偿款,另外,李春勃将其吉C263**号车辆作价6万元抵债给本案申请执行人和另案申请执行人王洪启,其中抵偿本案申请执行人赔偿款32622元(按54.37℅计算),李春勃以上执行赔偿款项合计37622元。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宋长林过程中,裁定将其所有的吉D582**半挂牵引车、吉D57**仓棚式运输半挂车按流拍价15.75万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刘立娜抵偿执行赔偿款,其中: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赔偿款85632.75元;另案申请执行人王洪启的赔偿款71867.25元,该车辆已执行过户完毕。现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立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世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