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等5人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袁某,孙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C}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5刑初44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5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长沙市开福区广福园小区某栋某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4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20日经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6年1月20日经该院决定解除监视居住。被告人吴某,男,1987年4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西路某号某房,现住长沙市开福区科大景园小区某栋某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4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20日经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6年1月20日经该院决定解除监视居住。被告人袁某,男,1988年10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长沙市开福区便河边巷某号某房,现住长沙市开福区金帆小区某栋某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4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20日经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6年1月20日经该院决定解除监视居住。被告人孙某,男,1984年5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长沙市天心区书院南路某号某栋某门某房,现住长沙市雨花区车站南路兰亭优壳某栋某室;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4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20日经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6年1月20日经该院决定解除监视居住。被告人吴某,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某号某栋某门某楼;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4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20日经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6年1月20日经该院决定解除监视居住。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公诉刑诉[201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吴某、袁某、孙某、吴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辉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吴某、袁某、孙某、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世界杯足球赛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涛哥”(另案处理)处获得新2皇冠赌球网站(即www.hg0088或者www.hg3088.com网站)会员账号,在得知通过会员账号投注参与赌球可获得有效投注金额1.5%的“返水”(网站返利)后,为从中获利,李某某将该网站CSA302、CSA307、CSA308、CSA312、CSA317、CSA322、CSA323、CSA325、CSA327账号交由被告人吴某,要其接受参赌人员下注,并承诺与吴某平分网站“返水”作为回报。吴某自2014年6月13日至6月30日被抓获止,在长沙市开福区某酒店等处开房,利用其掌控的会员账号通过电话接受彭某、袁某甲、张某某、林某等人(均已行政处罚)投注参与赌球活动,累计接受投注达189万余元(部分投注金尚未实际支付)。李某某将该网站CSA331账号交由被告人袁某,后袁某将该账号交给被告人孙某,二人雇请陆某(另案处理)写单,在宾馆开房接受投注,由袁某将每场下注情况报送至李某某处,以获得网站每场有效投注金额的千分之七点五“返水”。孙某、袁某自2014年6月13日至6月30日被抓获止,利用该网站CSA331账号在长沙市开福区某酒店开房,接受陈某某、陈某甲、张某、尹某某等人投注参与赌球活动,累计接受投注达42万余元。李某某将该网站SSS707账号(仅可查看每场赔率及返水)交由被告人吴某,要其接受参赌人员下注并写单,并承诺给吴某每场有效投注金额的千分之七点五作为回报。吴某自2014年6月13日至6月30日被抓获止,通过SSS707账号查看该网站赌球赔率,并将每场赔率告知相关参赌人员,通过电话接受曹某某、勤某、幕某、刘某等人投注参与赌球活动,并将投注金额及情况转告李某某,由李某某利用其掌控的该网站SSS707、CSA301账号,在其家中负责登陆该网站下注,累计接受投注达11万余元。2014年6月30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吴某、孙某、袁某、吴某,并查获用于记录接受投注的记录本。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吴某、袁某、孙某、吴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吴某、袁某、孙某、吴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记录投注笔记本,证人陈某某、张某某、林某、袁某某、张某甲、彭某的证言,五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和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吴某、袁某、孙某、吴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参与利润分成,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吴某、袁某、孙某、吴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本案赌资(接受投注)数额达到30万元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情节严重。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吴某、孙某、袁某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五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对其实行社区矫正的意见,本院决定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上缴国库);三、被告人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上缴国库);四、被告人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上缴国库);五、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上缴国库)。限被告人李某某、吴某、袁某、孙某、吴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彭志刚人民陪审员 李和莲人民陪审员 莫莉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易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三、关于网络赌博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