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民终4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s-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田晓岩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田晓岩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48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程国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伟,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梦娇,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晓岩。上诉人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晓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5)皇民一初字第019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娜担任审判长、马晨光审判员和代理审判员田依立(主审)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一审诉称,请求判令原告无义务为被告补缴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田晓岩一审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我到原告处工作时,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原告没有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有的员工因社会保险问题起诉至法院后,原告要求被告写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书,被告无奈不得不按原告要求写了放弃缴纳保险申请书。根据劳动法第72条规定,单位必须缴纳社会保险,原、被告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原告应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规定依法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虽然被告按原告要求写了放弃申请书,但该申请书违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无理要求不能对抗国家法律规定,原告有义务有责任依法为员工缴纳各项保险。被告认为仲裁裁决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应根据法律和裁决执行,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查明:被告田晓岩于2011年3月到原告处工作,任保洁员一职,月工资900元。入职后每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原告没有给被告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7月被告辞职。2015年7月31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就社会保险问题于2015年9月17日向沈阳市皇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5年11月12日做出沈皇劳人仲字(2015)8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为被告补缴2011年3月至2013年6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及2011年3月至2015年7月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失业保险,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法院。原审法院认为:关于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该项规定,下列涉及社会保险的争议不应纳入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劳动者要求办理的;(2)、已经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金,劳动者要求交纳的。据此,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的主张,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对此不予审理。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退回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宣判后,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不服原审法院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要求撤销原审判决,诉讼费由田晓岩承担。理由:根据《劳动法》第100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3条规定,社会保险的征缴应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由此引发的争议应属于行政争议而非劳动争议,因此,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田晓岩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意原审法院裁定。本院认为:根据2011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社保机构对于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发生的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故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向社保管理部门寻求解决,对于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三条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沈阳市皇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沈皇劳人仲字(2015)82号仲裁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娜审 判 员 马晨光代理审判员 田依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康 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