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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陈庆与黄李杰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庆,黄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执122号申请执行人:陈庆,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黄李杰,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民一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李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李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李杰银行存款42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复审判员 朱友云审判员 鲁日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