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东商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维星、刘俊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更正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东商初字第760号本院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对原告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高维星、刘俊锋、杨明、郑殿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鸡东商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更正如下:该判决书最后一页“一、被告高维星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欠款本金18万元、利息12022.67元、罚息5817.16元、复利954.87元,合计198794.7元(截止2015年8月28日,利息、罚息延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应为“一、被告高维星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欠款本金18万元、利息12022.67元、罚息5817.16元、复利954.87元,合计198794.7元(截止2015年8月28日,利息、罚息延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被告郑殿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殿东承担上述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维星追偿。”审判员 郭春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延洪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