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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1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三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涛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三涛,刘涛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367号申请执行人李三涛,男,生于1962年2月14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刘涛涛,男,生于1991年7月9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申请执行人李三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涛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涛涛向申请执行人李三涛返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涛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部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俊珊审 判 员  任增全代理审判员  何 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柏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