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黄启明与黄春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启明,黄春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1664号原告:黄启明。被告:黄春华(化)。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黄启明与被告黄春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启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贾西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