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02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黄启明与黄春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启明,黄春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1664号原告:黄启明。被告:黄春华(化)。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黄启明与被告黄春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启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贾西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