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6财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李秉晓与刘忠、任淑华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秉晓,刘忠,任淑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6财保56号申请人:李秉晓,男,汉族,教师。被申请人:刘忠,男,汉族,尹集镇政府干部。被申请人:任淑华,女,汉族,教师。申请人李秉晓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忠、任淑华在银行存款75000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秉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忠、任淑华在金融系统款75000元或同等价值存款。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鲁兴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高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