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282民初10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原告吉林安装集团盛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桦甸市丰泰油页岩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安装集团盛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桦甸市丰泰油页岩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执保51号(2016)吉0282民初1024号之一原告:吉林安装集团盛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薛克明,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大勇。被告:桦甸市丰泰油页岩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桦甸市。法定代表人:连月照。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安装集团盛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桦甸市丰泰油页岩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吉林安装集团盛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桦甸市丰泰油页岩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页岩煤、废铁。吉林安装集团盛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吉林安装集团盛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桦甸市丰泰油页岩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所有,存放于其公司院内的页岩煤三堆(其中一堆直径约25米,周长约65米,高度约17米,计约2780立方米;其中一堆直径约16米,周长约50米,高度约12米,计约810立方米;其中一堆直径约10米,周长约25米,高度约10米,计约1650立方米);查封桦甸市丰泰油页岩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所有,存放于其公司院内的废铁(重约1300吨)。上述查封的页岩煤、废铁来源于原告申请数额。具体吨位、数量以执行时为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由桦甸市丰泰油页岩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保管,查封期间允许变卖,但须经本院允许并将变卖价款交至本院。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查封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手续,逾期未到人民法院办理续行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秀峰审判员  腾云飞审判员  孙 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