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民特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江苏三家村投资有限公司、曹鑫慧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仲裁程序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三家村投资有限公司,曹鑫慧,无锡糖业烟酒有限责任公司,周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特60号申请人江苏三家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兴源北路43-1。法定代表人沈文达。申请人曹鑫慧。被申请人无锡糖业烟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中山路309号。法定代表人周小平。被申请人周小平。申请人江苏三家村投资有限公司、曹鑫慧与被申请人无锡糖业烟酒有限责任公司、周小平申请执行仲裁调解书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三家村投资有限公司、曹鑫慧要求执行无锡仲裁委员会(2016)锡仲调字第179号调解书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无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锡仲调字第179号调解书应予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浩代理审判员 酆 芳代理审判员 包文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