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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韦原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418号罪犯韦原,男,1993年5月9日出生,布依族,出生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望谟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2013)东三法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6月13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1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韦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韦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得嘉奖4次,罚金已缴纳100元,2013年10月违反行为规范被扣2分,2014年7月违反行为规范被扣2分,2014年8月违反行为规范被扣1分,2015年4月违反行为规范被扣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韦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三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 晓 红审 判 员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