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执字第11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王国彬诉胡水英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彬,胡水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1136-1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彬,男,1980年7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水英,女,1975年10月1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国彬与被执行人胡水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4)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8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国彬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的额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的(2014)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8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20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长江审判员 游向东审判员 成晓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文新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