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初16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李其帅与朱永辉、高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其帅,朱永辉,高灿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1641-3号原告:李其帅,男,汉族,1981年2月28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朱永辉,男,1970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高灿英,女,1967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其帅诉被告朱永辉、被告高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其帅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高灿英在太和农村商业银行细阳西路储蓄所的存款2459.9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其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高灿英在太和农村商业银行细阳西路储蓄所的存款2459.9元。(账号:6210)。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鹏飞代理审判员 马治国人民陪审员 李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帅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