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覃冠峰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覃冠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477号罪犯覃冠峰,男,壮族。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5日作出(2005)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冠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覃冠峰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7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3月29日交付执行。2008年11月7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罪犯覃冠峰曾于2011年6月、2013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二年七个月。刑期至2026年4月6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对罪犯覃冠峰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覃冠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覃冠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优秀学员。自2013年9月起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8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覃冠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覃冠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至2024年1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肖四平审判员 许志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文胜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