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6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某犯危险驾驶罪、抢劫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06刑初64号公诉机关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汉族,1989年10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劳务人员,住淮南市潘集区。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3月21日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1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2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8日被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以潘检刑诉(2016)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5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皖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潘集区珠江路路段,民警例行检查时发现李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随即对李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为108mg/100ml。遂将李某带往淮南市第五人民医院,由该院专业人员对李某抽取血样,并委托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2015年5月27日,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为156.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查明:经司法机关调查评估,被告人李某适合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和抽血情况说明、查获经过、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登记信息、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呼吸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安理司(2015)酒检字第0455号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书及送达回证、社区影响评估意见,被告人李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其所在社区矫正机构亦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咏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