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执字第01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王金凤与大连金汇运输有限公司、大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凤,大连金汇运输有限公司,大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1776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凤。委托代理人:李艳芬(系申请执行人之女)。被执行人:大连金汇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峻,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大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继君,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金凤与被执行人大连金汇运输有限公司、大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执行,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202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那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