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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7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志西与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西,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7执70号申请执行人王志西,男,1974年6月22日生。被执行人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来虎,任公司董事长。王志西与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7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王志西工程款人民币292839.00元。调解书生效后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王志西遂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由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王志西工程价款人民币280000.00元、剩余案件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的和解协议,经审查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7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敏审判员  张德前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秀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