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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3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佳与邱佳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佳,邱佳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3841号原告:陈佳。被告:邱佳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原告陈佳为与被告邱佳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6年4月13日,原告陈佳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佳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佳负担。审 判 长  郎梦佳人民陪审员  周 幸人民陪审员  杜 旻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俞咏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