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3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佳与邱佳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佳,邱佳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3841号原告:陈佳。被告:邱佳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原告陈佳为与被告邱佳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6年4月13日,原告陈佳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佳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佳负担。审 判 长 郎梦佳人民陪审员 周 幸人民陪审员 杜 旻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俞咏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