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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3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陈林祥与郑水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祥,郑水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3民初668号原告:陈林祥。被告:郑水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林祥与被告郑水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方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林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林祥承担(已预交)。审 判 员 伍辉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 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