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民初1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世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丕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世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丕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5民初1802号原告天津市世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98号一号办公楼2441室。法定代表人徐国军,总经理(未出庭)。委托代理人陈坤,该公司职员。被告李丕涛。委托代理人李培宏。原告天津市世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丕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霍冠一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坤,被告李丕涛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培宏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天津市世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李丕涛拖欠原告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计22个月的物业费1497元。经催要未果,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物业费,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李丕涛答辩如下:原告物业进驻之后,我并没有发现与原有的物业有什么不同,原来我们的防盗门是好的,自原告入驻后,将防盗门刷漆,后来防盗对讲门就坏了,楼道随便进入,楼道里有小广告。小区内有外车停放,为了存车,物业将小区的绿地都缩小了。网吧在小区内开了一个门,根本不是封闭小区,没有解决,承重墙也受损。我家还曾经丢过电动车和电动车电池。这两天楼道里的灯也坏了,不知道是不是故意的,两天了楼道里都是黑的。原告来到小区后,就把小区的旧自行车都清理了,收缴的时候没有通知到位。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与天津市河北区月桂园业主会签订了《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限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止,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用每月每平方米0.65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该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李丕涛住天津市河北区五马路月桂园X室,该房屋建筑面积104.71平方米,被告每月应交纳物业费67元,被告拖欠自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计22个月的物业费1497元。庭审中针对被告的答辩,原告作出如下解释:1.五号楼门禁设备全被更换,现在又被人破坏了,过后我们将重新检修。2.为保障原有的车位,确实将一小部分绿地进行了改造。3.旧自行车清理前,已经张贴了清理通知,清理时有执法部门的配合,城管执法说要拉走,是物业公司将自行车留下的。4.区内公共场地、楼道每天都有人清理。5.网吧开后门的问题,自我们进场后,网吧后门就存在,我们找过好几次,我们已经不允许私自开放后门。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物业服务合同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天津市河北区月桂园业主会签订的《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应予认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现原告已经履行了物业服务的主要义务,被告应该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本案中,针对被告提出的原告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不到位的答辩理由,综合原、被告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来看,原告在履行了主要的服务义务的同时还存在一些服务瑕疵,因此对于被告应缴纳的物业费用应酌情减免10%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李丕涛给付原告天津市世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计22个月的物业费1497元的90%即1347.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丕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霍冠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志远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二、《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