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01执字第00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胡尔满哈力与昌吉市北部荒漠生态保护管理站经济补偿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尔满哈力,昌吉市北部荒漠生态保护管理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01执字第00769号申请执行人:胡尔满哈力,男,哈萨克族,1961年11月12日出生,现住昌吉市。被执行人:昌吉市北部荒漠生态保护管理站法定代表人:赵文朝,系单位站长住所地:昌吉市北京北路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经济补偿争议纠纷一案,昌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昌市劳人仲字(2016)第47号仲裁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9600元,未执行标的为9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仲裁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不再需要由本院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昌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昌市劳人仲字(2016)第47号仲裁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海 喜审判员 汪 卫 东审判员 木尔阿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