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624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红波申请执行云南麻栗坡益嘉冶金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南庄分公司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栗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波,云南麻栗坡益嘉冶金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南庄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24执62-3号申请执行人李红波。被执行人云南麻栗坡益嘉冶金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南庄分公司(又名:云南云镍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红波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云南麻栗坡益嘉冶金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南庄分公司(又名:云南云镍科技有限公司)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红波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麻民初字第398号民事调解书规定的被执行人云南麻栗坡益嘉冶金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南庄分公司于2016年1月30日前应给付的运费人民币150000.00元。本院(2015)麻民初字第398号民事调解书规定,被执行人云南麻栗坡益嘉冶金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南庄分公司应于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红波的运费共计人民币3943241.31元及承担案件诉讼费人民币19173.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红波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云南麻栗坡益嘉冶金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南庄分公司(又名:云南云镍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4月13日自行达成抵偿执行协议,即云南云镍科技有限公司所属的云HYN5**奔驰商务车一辆作价315000.00元、沃尔沃柴油发电机组一套作价433000.00元,抵偿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云南麻栗坡益嘉冶金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南庄分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李红波的部分运费,至此,该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624执6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义务或不履行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正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学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