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民终1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黄滨与重庆龙福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滨,重庆龙福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14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龙福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永华,董事长。上诉人黄滨与被上诉人重庆龙福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750号判决,黄滨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在本院审理中,黄滨以双方已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黄滨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黄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立新审 判 员 邓 山代理审判员 朱华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白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