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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民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张春雷与杜怀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雷,杜怀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1338号原告张春雷。委托代理人张雪林。被告杜怀俊。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虹桥路66号。负责人王森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江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雷与被告杜怀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春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春雷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 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贝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