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曾某某诉张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张某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857号原告曾某某。委托代理人白某(特别授权代理),成都市武侯区正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本院予以免收。(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苏晓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继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