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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曾某某诉张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张某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857号原告曾某某。委托代理人白某(特别授权代理),成都市武侯区正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本院予以免收。(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苏晓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继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