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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终3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董月环与杜贺崇、刘士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月环,杜贺崇,刘士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30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月环。委托代理人冯忍。委托代理人董豪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贺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士涛。委托代理人周建。上诉人董月环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2015)辛民初字第02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董月环与被上诉人杜贺崇于2004年11月3日登记结婚,2011年购买诉争房产,2015年6月19日被上诉人将该房出售,同年6月30日起诉上诉人要求离婚。该诉争房产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如系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征得上诉人同意?被上诉人出售房屋是否存在变卖转移财产之可能?重审时应详加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2015)辛民初字第023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根山审判员  高瑞江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