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民终3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董月环与杜贺崇、刘士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月环,杜贺崇,刘士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30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月环。委托代理人冯忍。委托代理人董豪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贺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士涛。委托代理人周建。上诉人董月环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2015)辛民初字第02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董月环与被上诉人杜贺崇于2004年11月3日登记结婚,2011年购买诉争房产,2015年6月19日被上诉人将该房出售,同年6月30日起诉上诉人要求离婚。该诉争房产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如系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征得上诉人同意?被上诉人出售房屋是否存在变卖转移财产之可能?重审时应详加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2015)辛民初字第023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根山审判员 高瑞江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