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8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霞晴与深圳市华儒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霞晴,深圳市华儒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8290号原告陈霞晴。委托代理人佟长辉,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华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银湖路专家公寓A栋(东702)。法定代表人王钟鸣。委托代理人宋晓东,广东信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琼,广东信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由于本案需以(2016)粤0303民初8097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鉴于上述事实,本案依法应予以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审 判 长 周 慧代理审判员 兰榕燕人民陪审员 马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欧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