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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8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霞晴与深圳市华儒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霞晴,深圳市华儒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8290号原告陈霞晴。委托代理人佟长辉,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华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银湖路专家公寓A栋(东702)。法定代表人王钟鸣。委托代理人宋晓东,广东信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琼,广东信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由于本案需以(2016)粤0303民初8097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鉴于上述事实,本案依法应予以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审 判 长  周 慧代理审判员  兰榕燕人民陪审员  马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欧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