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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2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黎娜与江文禄、刘其桃、黄庆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娜,江文禄,刘其桃,黄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748号申请执行人黎娜,女,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江文禄,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刘其桃,女,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黄庆军,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黎娜与被执行人江文禄、刘其桃、黄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1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黎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0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江文禄、刘其桃、黄庆军发出立即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所提供的执行信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江文禄、刘其桃、黄庆军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安市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21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檀 飞审判员 朱荣增审判员 陈国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慧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