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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87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晓龙与叶继中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龙,叶继中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8706号之一原告王晓龙,男,1976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委托代理人朱启明,上海市中茂(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继中,男,1958年4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龙诉被告叶继中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叶继中持有的价值人民币733,340元的上海华尔润滑油有限公司73.334%的股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叶继中持有的上海华尔润滑油有限公司73.334%的股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邢 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佳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