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7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思运、王美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思运,王美娟,强联营,强来法,王顺利,强淑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698号原告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成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林伟。被告刘思运。被告王美娟。被告强联营,被告强来法。被告王顺利。被告强淑利。本院在审理原告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思运、王美娟、强联营、强来法、王顺利、强淑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元,由原告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刘开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骆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