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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思运、王美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思运,王美娟,强联营,强来法,王顺利,强淑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698号原告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成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林伟。被告刘思运。被告王美娟。被告强联营,被告强来法。被告王顺利。被告强淑利。本院在审理原告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思运、王美娟、强联营、强来法、王顺利、强淑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元,由原告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刘开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骆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