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刑更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孙勇军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勇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280号罪犯孙勇军,男,197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南县。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2)宜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勇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六万元。该犯及同案犯均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7日作出(2012)郴刑一终字第57号判决,驳回该犯的上诉,维持原审对该犯的判决。2012年7月30日交付执行。2012年10月10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1162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勇军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在车间从事线长劳作,积极配合干警进行劳务生产加工,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82.4分。2014年度被评为优秀互监组长。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终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孙勇军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勇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2年8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菁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