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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4执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香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樊田、王佳丽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香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樊田,王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4执第343号申请执行人香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立强,局长。被申请人樊田,务农。被申请人王佳丽,务农。本院在执行香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樊田、王佳丽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香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樊田、王佳丽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虎城审判员  李 芳审判员  丁惠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高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