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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天津市赛洋工业炉有限公司与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信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赛洋工业炉有限公司,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信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1386号原告:天津市赛洋工业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4137461-6。法定代表人:邱峰,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永红,德阳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信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珠江西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2088014-9。法定代表人:梁健,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尹锋,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赛洋工业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洋公司)与被告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信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二重万信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二重万信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合同的工业产品履行地(配套产品安装地)为江苏省丹阳市,请求将该案移送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经审查,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加工承揽定作合同》第十三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在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上诉。本院认为,上诉系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阶段为一审,故该约定并未对现阶段本案的争议解决方式作明确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又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被告二重万信公司住所地为德阳市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二重万信公司所提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信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军代理审判员  周章琳人民陪审员  蒋 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陈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