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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2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22民初1156号原告杨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被告林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被告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甲诉称,2010年初,因原告村集体土地征收流转等原因规定人口分配,原告为争取分配权利,经他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后,双方于××××年××月××日草率登记结婚。分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被告经常外出深夜才归,不愿意在原告家中生活,曾经多次提出离婚,由于当时小孩小,同时为了挽救这段婚姻,不同意与被告离婚,且耐心做和好工作。为了照顾被告心情,方便被告出入,由原告父母出资买了一台小轿车给被告使用。但被告不思改进,反而变本加厉,长外出不归。原告在外地做工,小孩一直由原告父母照顾。去年8月间,被告外出至今不回家。经原告多次要求未回,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解决这段痛苦的婚姻,请求法院准许原被告离婚,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1、准许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林某离婚。2、婚生女孩杨某乙由原告负责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小孩抚养费1000元,至小孩18周岁。3、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共同购置小轿车一辆,离婚后该车各得一半(折款,该车已给被告开走),粤L×××××,价值15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2、女儿出生证明;3、结婚证;4、户口本;5、汽车预售合同;6、聊天记录;7、海南旅游微信截图证明。被告林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陈述不完全属实。经审理查明,2010年初,原告与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认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杨某乙,婚后感情尚可。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登记结婚,共同生育一女,组成了完整的家庭,感情基础较牢固。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达到破裂的程度。原、被告应当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关系及为有利于孩子成长角度多加考虑,只要双方互相关心、互相信任、多沟通交流、共同努力处理好家庭矛盾,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综上,原告要求离婚,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林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戴倩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