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3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广东万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方大索正光电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万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方大索正光电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民初3123号原告:广东万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文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被告:广东方大索正光电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罗慧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席建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原告广东万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木公司)诉被告广东方大索正光电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万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强,被告方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席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木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一直有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购买硅胶。被告部分支付货款外,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7613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被告拒不支付。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7613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从2015年12月11日起,按每月3%利息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1月28日为35781元。),合计797081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万木公司对其陈述的事实,提供的证据有:一、营业执照,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二、工商登记,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三、2015年7月至10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四、付款承诺书;五、对账单,证明被告欠款的情况。被告方大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的货款金额没有异议,但公司经营困难,无法及时履行债务,如果原告同意货款打折,被告可以考虑立刻付款。被告方大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万木公司与方大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万木公司从2015年3月开始一直向方大公司供应硅胶。截止2015年12月22日,双方对账确认所欠货款合共761300元。因方大公司未能偿还上述货款。为此,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求。另查明:原告于2010年3月22日登记注册广东万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70455171313XX,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文彬,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销售:光电新材料、化工产品及化工原料。(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被告于2014年7月22日登记注册广东方大索正光电照明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200039817868XX,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照明灯具、灯用电器附件及其他照明器具、LED产品、五金制品(不含电镀工序)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安装;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院认为:万木公司与方大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以及方大公司拖欠万木公司货款761300元的事实,有万木公司提交经方大公司盖章及法人罗慧驰签名确认的《对账单》、《付款承诺函》等证据为凭,方大公司对此并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方大公司拖欠万木公司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万木公司诉请方大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7613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万木公司主张货款761300元的逾期利息损失(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每月3%计算)的问题。本案中,万木公司主张的该项请求双方在《付款承诺书》中有约定,诉讼中,万木公司自愿将该利率标准请求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予以计算,其据此主张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方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法院依法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方大索正光电照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万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613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2月1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广东万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71元,由被告广东方大索正光电照明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作清退,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文璋代理审判员 姚红波代理审判员 黎 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超华第4页共4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