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21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徐新成与艾尼•斯地克、比迪克•喀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新成,艾尼·斯地克,比迪克·喀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2174号之一原告:徐新成,男,汉族,1973年1月6日出生。被告:艾尼·斯地克,男,维吾尔族,1970年7月2日出生。被告:比迪克·喀的,女,维吾尔族。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新成诉被告艾尼·斯地克、比迪克·喀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结被告艾尼·斯地克、比迪克·喀的996525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人董学英所有的位于本市喀什西路499号新和居小区18栋3层1单元301号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董学英所有的位于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喀什西路499号新和居小区18栋3层1单元301号房屋(产权证号:乌房权证经济技术开发区字第20114099**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晓媛二���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