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1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荣华申请财产保全执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荣华,梁益云,吴俊,谢爱兵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1731号原告杨荣华,女,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梁益云,男,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吴俊,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第三人谢爱兵,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荣华诉被告梁益云、吴俊及第三人谢爱兵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对于湖南惠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转让的股权中价值18000000元的股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梁益云、吴俊对于湖南惠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转让的股权中价值18000000元的股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方 文人民陪审员 彭长生人民陪审员 熊达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吴 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