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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张桃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8刑初38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桃,男,1994年4月16日出生于贵州省桐梓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桐梓县。因犯抢夺罪,于2012年11月30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7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2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公诉刑诉[2016]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桃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2日3时许,被告人张桃与另一男子(另案处理)共谋盗窃后,来到在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某号蒋某某经营的福利彩票店,二人分工配合,从该彩票店内盗走软玉溪3条、软云烟2条、软天子6包、软中华2包等物后逃离现场。在逃离过程中,被保安发现并追赶,随即被抓获,民警接报后赶至现场,从现场提取了张桃丢弃的赃物。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1370元。归案后,被告人张桃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前科材料、扣押、发还清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袁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桃的供述、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37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桃曾多次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归案后,张桃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2日起至2016年9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惠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伏晓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