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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执8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成都高新创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兆霖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一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涂志猛、成都花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高新创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都兆霖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一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涂志猛,成都花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8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高新创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晖中街56号1幢1324、1325号。法定代表人:朱智洪,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成都兆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8号1-1幢2楼7号。法定代表人:曾波。被执行人:四川一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3号东方希望大厦A座206。法定代表人:涂磊。被执行人:涂志猛,男,汉族,1962年6月28日出生,住成都高新区濯锦路9号8栋1单元801号。被执行人:成都花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艾继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新民初第40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成都花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彭州市天彭镇牡丹大道中段420号7栋2层247号、248号、251号的商铺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