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彭健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464号罪犯彭健,男,汉族。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5日作出(2007)星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彭健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9月4日作出(2007)桂市刑终字第21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彭健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9月21日交付执行。罪犯彭健曾于2010年4月、2011年12月、2013年8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获减刑四年二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30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对罪犯彭健减刑一年七个月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彭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3年5月起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33.8分。罪犯彭健户籍所在地的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石堰村民委员会、重庆市九龙坡区司法局华岩司法所、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均证明其家庭困难,无能力缴纳罚金。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不变(刑期至2016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肖四平审判员 许志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文胜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